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F章:机电工程署工场服务暂记帐 宪报编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