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F章:机电工程署工场服务暂记帐 宪报编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7-12-3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已取消)版本日期: 31/12/1997
第2G章 财政司司长法团暂记帐 宪报编号: 23 of 2002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9/07/2002
财政司司长法团暂记帐
(2002年第23号第124条)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71年第88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23 of 2002
第1条 版本日期: 19/07/2002
立法局在1971年7月21日根据《Dependent Territories Regulation》第228条作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通过本局核准设立一暂记帐,称为"财政司司长法团暂记帐",使财政司司长法团能以该帐处理政府租契的重批或续期事宜,以及管理其内的财产,而该暂记帐的负债总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逾$20000000.00。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8号第3条;2002年第23号第124条)
备注∶本暂记帐当作为按照《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30条设立的特别暂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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