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交易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侵害其利益,判决买卖合同...
住了4年的二手房,直到换房出卖时才发现竟然是“凶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涉及“凶宅”问题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以及损失94万余元。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
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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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工作需要,李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卖,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被房管局告知,该套房屋已于半年前出卖,出卖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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