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山刃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元村。 法定代表人焦大忠,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又村,上海市弘安...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19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
「 审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7)苏经初字第44号 「 判决时间 」 一九九七年 月 日 上诉...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以下简称番禺建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繁华路41号。 ...
「 审理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9)湖经初字第627号 「审 判 长」 陈灵海 「审 判...
原告:邝五女。 被告:番禺里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支行 1992年12月28日...
原告潘某,租房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第三人肖某,购房户。 原告潘某承租属县农行所有的商用楼经商...
「问题的提出」 问题由某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引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 被告:彭××。 彭××自1991...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