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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屡遭骚扰,忍气吞声还是依法维权?

  恋爱分手后,遭前男友纠缠骚扰,女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近日,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求助,让我们来看...

职工离职补偿应该怎么算?

  单位辞退同一部门的两名员工,一人拿到赔偿金(2N),一人却只能拿经济补偿金(N),同属一个部门,资历相近,解雇理由相同,为何获得...

给平台“打工”还要签工伤免责协议?

□ 本报记者  赵丽□ 本报实习生 胡淼被意外锁在零下几摄氏度的冷冻仓库中,没有手机信号,只能拼命呼救,幸好有人经过仓库,及时将她...

补齐女职工权益保障短板 进一步减轻女职工的生育之忧

  进一步减轻女职工的生育之忧  “我们单位没有母婴室,只能带着装备四处‘打游击’,真是辛苦又心酸。”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期,有...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广东大亚湾法院:下沉村居“实地走”,矛盾纠纷家里解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章婷 毛媛媛)“以前有纠纷,只能往法院跑。现在好啦,法官来到家门口给我们化解矛盾!”。近日,...

货物运输途中烧毁,损失到底由谁承担?

  250瓶单价过千的威士忌酒从上海快递至广东,途中车辆意外起火,货物全部损毁。消费者要求全额赔偿,快递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

拒绝交纳公告费应如何处理?

【案例】 原告李某河与被告梁某敏等2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梁某敏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只能公告送达。但李某河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