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公” 的搜索结果,共26条

穗深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联训班顺利结业
穗深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联训班顺利结业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通讯员 深检宣)6月9日,“守护海洋——共建美丽湾区”穗深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多城联训班历经3天的集中授课...

中国立法机关公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记者梁晓辉)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日前公布。根据这份立法工作计划,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民主与法制网讯(□杨福祥 通讯员 邓岸楠)为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保障食品安全。近日,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协...

溯源治理“持续跟进监督”解决公益损害难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新闻发布会,通报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介...

“爬虫”软件违规获取企业信息 9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正义网扬州8月17日电(通讯员张东伟 吴艳丽 姜伟)几人依靠研发的“爬虫”工具,通过非法获取并出售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不法利益。7月26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宋某等9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并处或单处罚金。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 权利冲突的指引

为引导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制定本指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

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控侵权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认定部分商标驰名已足以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再对其余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以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是否驰名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