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 的搜索结果,共3条

汤某1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意见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300万!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

原标题:300万!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美国企业来华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