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拟增设“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辖规则。 仲裁地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5日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暨《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年度报告显示...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韩佳诺、潘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5日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3-2024)》暨《贸仲仲...
中新网9月6日电国新办6日上午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介绍,司法部将着...
光明网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
光明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孙满桃)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仲裁法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德国SE公司、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与J公司自2013年起存在业务往来。J公司与德国SE公司以电子邮件交换并确定订单后,J公司分别与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签署了两份采购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为香港。德国SE公司、德国SA公司、珠海某公司以J公司违约为由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柳某与龙某签订三份《借款协议》,就出借款项、期限、利息等进行约定,并约定“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
W公司与宁德某工贸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供应协议》,该协议第16条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履行过程中,该两公司又与某炭业公司三方签订《修订协议》,该《修订协议》由三方确认:在《修订协议》中新增的条款应作为新条款添加到《供应协议》中;发生变更的条款应以《修订协议》为准;除第6、7、10至13条外,其余未修订条款按《供应协议》规定予以解决。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管理合同》,约定该合同根据内地法律解释,在仲裁条款中则约定产生纠纷“由国际商会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其类似的后续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指定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地点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国际商会”不具备仲裁职能,亦不存在“国际商会”这一仲裁机构,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