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29号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6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