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
一、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摘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程序性方面的要求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证据取得,更可以说是商业秘密权益人得以...
许 可 在数字化生存的时代,社交账号是我们进入数字空间的重要入口。凭借它们,我们得以浏览新闻、观看视频、发布消息以及与朋友交...
中国法院网讯(宁昕彬)11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使得一起因房屋漏水而缠讼多时的纠纷,得以...
中国法院网讯(陈坚)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多次上门走访原、被告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后在被告家现场调解一起...
新华社上海7月21日电(记者郭敬丹、吴振东)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本报通讯员 杨智法官创新思路“以车位抵违约金”一揽子解决19起合同纠纷诉讼;一纸检察建议书,665人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