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 的搜索结果,共18条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东凤公安成功抓获连盗14辆电动自行车的盗窃嫌疑人
广东省中山市东凤公安成功抓获连盗14辆电动自行车的盗窃嫌疑人

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吴钡欣)2022年11月18日,广东省中山市东凤警方接事主报案称,其在东凤镇一小区门前被盗一辆电动车,价...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50多万元失而复得 事主在广东公安“平安厅”信箱点赞广州从

民主与法制网讯(□杨斯萍 通讯员 张绮雯 张毅涛)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广州从化警方紧盯多发性侵财类违法犯罪,立...

广东省中山火炬入室盗窃百万财物!团伙“庆功”时被一锅端
广东省中山火炬入室盗窃百万财物!团伙“庆功”时被一锅端

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刘青秀 梁凌峰)近日,广东省中山火炬警方接到事主王先生(化名)报警,称其家中大门被撬,屋内多个房...

“苹果12”真机只卖130?深圳罗湖警方4小时抓获盗窃嫌疑人

民主与法制网讯(□任琪琪 通讯员 陈魁)深圳市罗湖区一男子酒后酣睡路边,醒后却发现随身手机不翼而飞,大意的事主随后报警。经罗湖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