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一、案情: 1997年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
案例:1995年8月10日,某商场职工黄某、张某,认为商场发给职工的夜餐补助费存在着明显不公平,而拒绝领取,并提出了批评意见。商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