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王莹 近日,福建省委书记周祖翼,省委副书记、省长赵龙代表福建省委、省政府,分别与九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 抗诉【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刘欢)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生态环境法典进展如何?长江保护法已经施行,黄河保护何...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法规□ 法治日报记者 赵晨熙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
核心阅读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深入推动实施,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高敬)22日,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小兴安岭是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
【发布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发布部门】娄底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号 【效力级别】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