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2.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44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1篇,全国各地...
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本期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裁判要点:申请财...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覆盖刑事、民事、商事、金融、...
上接:最高院2018年公报案例要点汇编(1-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5篇案例)案例1: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杰杰有限公司与国家...
本期推送的10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选自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供大家参考。1.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后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案例1争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认定方法——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