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有限公司” 的搜索结果,共9条

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2013年5月28日,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与姚友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姚友刚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姚友刚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

“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17万余元的劳动报酬支付了

“我们企业现在稳步发展,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个机会。”8月3日,潘某对前来回访的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潘某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17万余元的劳动报酬支付了

“我们企业现在稳步发展,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个机会。”8月3日,潘某对前来回访的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潘某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

芜湖县双宇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林克司外商休闲社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林...

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负伤应否认定工伤

  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郝某。  第三人张宝...

非劳动者的原因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袁某,男,33岁。1999年9月1日与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无提议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