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二阳”相关话题引发关注。当前新冠病毒流行情况怎样?“二阳”是因为免疫力“到期”了吗?“二阳”的症状如何?怎样最大可能避免“...
起初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领到法院胜诉判决的高某某,之后的维权之路曲折坎坷。2011年8月12日,蔡某某由田某某等人担保,向高某某借款30万元,到期未还。2021年6月29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蔡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田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8月9日,高某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河北某金融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某住所地为湖南省新邵县。2019年6月至10月间,原、被告分别签订三份“百度有钱花借现金服务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石某发放贷款12000元、11500元、13000元,同时约定协议引发的争议由贷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以上三笔借款均已到期,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新邵县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李某通过网上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签订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2300元,约定2021年11月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足额还款,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支行通过“建鲁E诉”立案端口自动生成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
谭女士的丈夫刘某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谭女士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因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被刘某签收,谭女士未能出庭参与诉讼,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21年5月,谭女士的银行卡突遭冻结,才知道事情原委。随后,她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