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
10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公布2022年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结果。结果显示,23家券商获评A类,50家券商获评B...
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近日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实施情况开展了调研,发现部分券商在名单管理和跨墙管理...
深圳证监局通报指出,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
8月24日,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在民生证券、方正证券等多家券商资管任职的孔某借用其姨夫的账户买卖股票,1年左右的时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