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九号发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