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未获官方授权又未按约定提供指定展位的中介方违约,并承担承租方经济损失90%的赔偿责任,承租方因未通过官方渠道申请展位,自行承担10%的损失。
2023年2月,某科技公司欲参加某大型展销会,根据该展销会官方网站通告,所有参展商均须通过指定官方渠道申请展位。由于错过了官方申请时间,科技公司遂与未取得官方授权的某展览公司签订《展位委托申请协议书》,约定由展览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某馆F26号展位一个,供科技公司参加展销会使用。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展位费7.6万元。3月中旬,展览公司告知科技公司约定的F26号展位没有了,可提供B25号展位作为替换。科技公司表示B25号展位并非合同约定的位于大通道旁的展位,不同意更换。展览公司随即又表示可提供另一个馆的J05展位,该位置更佳,展位市场价格为12.3万元,需科技公司另行补足差价。科技公司拒绝了展览公司提出的方案。
考虑到临近展销会举办日期,为能顺利参展并降低损失,经综合考量性价比、位置等因素,科技公司向案外人承租了另外展位,并支付了展位费9.2万元及税费4600元。后展览公司向科技公司退还了展位费7.6万元。
2024年2月,科技公司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展览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6万元,其中1.6万元为重新承租展位的差额损失,4600元为税费,4万元为展位价值差异及参展效果降低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主张的三项经济损失中,承租费用差额1.6万元和另行承租支付的税费4600元系因展览公司违约导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预期利益损失4万元方面,科技公司未能证明通过该展位可以获得相应的预期收益,法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自身未通过官方指定渠道承租展位,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10%的损失。综上,法院判决展览公司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1854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谢君源 张剑文 廖燕珊 冯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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