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没想到,我们与镇政府持续了8年的拆迁赔偿纠纷能够得到圆满解决。感谢检察机关让我们拿到了赔偿款、住进了安置房。”近日,四川省彭...
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原告:陈宁,女,45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解放街。被...
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原告:王丽萍,女,44岁,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被告: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依据行政委托关系确定行政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幅度内达成和解。对于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