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花钱就能在正规期刊上发表论文,你会相信吗?日前,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分局经过分析研判、缜密侦查、循线追踪,摧...
患者卧病在床,只需打开手机,动动手指,就能在App内搜索到护理服务信息。在手机的另一端,患者的需求被转化成需求信息,散发至有数百...
官方售价2000元左右的知名品牌洗衣机,消费者却能在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市店,以七八百元买到,这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知名品牌洗衣机”,...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
□ 本报记者 黄辉 周孝清6月8日,“江西一高考生迟到37分钟仍能进考场”的消息冲上热搜榜,引发热议。高考第二天,从早上7时开始,江西...
□ 向改革创新要动力□ 本报记者 张晨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声势浩大、迭代迅猛,引起广泛关注。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
谭女士的丈夫刘某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谭女士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因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被刘某签收,谭女士未能出庭参与诉讼,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21年5月,谭女士的银行卡突遭冻结,才知道事情原委。随后,她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以保证消费者清楚认知到危险的存在从而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的,应就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