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韦某浩绑架同村亲戚的孩子后,假装成热心人向其家属谎称自己可以找人帮忙赎回,让家属筹集赎金。这场自导自演的绑架案最终败露,...
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网站消息,近期,针对海外留学生的“虚拟绑架”案多发,我馆接到多起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地...
2010年5月,被告人叶振强、路好宝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某厂家属院6号楼602房,共同生活。因经济窘迫,叶振强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之念。同年10月23日晚,叶振强通过QQ聊天结识了被害人赵某(女,殁年18岁),两人相约见面后,叶振强将赵某带回租住屋,趁赵某熟睡之际,用透明胶带、床单将赵某缠裹后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