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
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父母为子女含辛茹苦,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父母,为他们营造安定的生活环境。本案中,父母为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从子女利益考虑,让女儿占有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作为女儿,原告刘某却意图将父母占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从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损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 1990年马建华(男)与李娟(女)结婚,并于1991年共同生育马小明。2005年马建华与李娟在县城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
一家四口因一套房屋、一张确认书对簿公堂。 12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介绍,李大海与李晓梅系父女关系,因不满女儿婚姻,父女...
原告: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 被告:吴瑞宁 第三人:龚学森 第三人:李善金 案由: 李秀松与罗绍玲于...
一、案情 刘某某与戈某某系夫妻关系,戈某与焦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某系刘某某之岳母,戈某之母。刘某某原系某公司职工。本市宣武区...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 【效力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