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种业公司系“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吴某寿未经许可,擅自繁育涉案品种的玉米种子达207亩,农业执法部门对上述种子果穗进行了灭活处理。联创种业公司认为吴某寿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权,起诉请求判令吴某寿赔偿损失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5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