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某在被告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房屋,约定付清首付款,余款51万元,由被告周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中国某银行某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
2014年3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与金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金某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该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金某承担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金某与某银行于同年同月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对金某的按揭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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