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购买房屋后不支付按揭款,开发商垫付后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白某夫妻支付原告某开发商代付的按揭款29279.73元及逾期利息。
2015年10月23日,白某夫妻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的案涉房屋,双方签订了《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与银行签订《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8万元按揭贷款支付给白某夫妻,每月指定日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为4.9%;某开发商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承担阶段性保证。银行发放28万贷款后,白某夫妻未按期归银行借款,导致某开发商为白某夫妻进行了10笔代偿,代偿金额合计29279.73元。
某开发商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白某夫妻立即返还原告向第三人即按揭贷款银行代偿款29279.73元,及从代偿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代偿款利息,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委托律师代理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及某开发商为白某夫妻进行的担保,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受法律保护。因白某夫妻未按约还款,某开发商替白某夫妻先行偿还了借款29279.73元,造成了某开发商利益受损,某开发商有权就代偿本息一并向白某夫妻进行追偿。庭审中,某开发商申请撤回要求解除《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行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对某开发商要求白某夫妻承担律师费的诉请,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