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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

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 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款规定的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外贸易合同书范本-14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索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后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