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实际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英文名称,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标题:仅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算不算商标性使用? 将在中国生产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是否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维持商...
出口商品购货协议 甲方(购货方):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