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上海某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9.23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某银行上海分行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某酒店享有抵押权,上海某发展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1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沪一中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