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 的搜索结果,共43条

买股权送保健品,12名老人中招

“大爷、大妈,买股权产品送保健品,三年以后能买房……找我买,您放心。”这样的营销词,您是否耳熟能详?这样的销售套路,您又是否遭遇过...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商业诋毁应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公众在朋友圈发表营销性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慎重,以避...

频繁收到营销短信,只能手动删除吗

□ 你问我答□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曾慧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为了营销,有时会选择向手机用户展开“短信攻势”,发送海量的...

中央网信办坚决打击网上借“胡某宇事件”造谣传谣、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近期,“江西学生胡某宇事件”持续引发网民关注,网上相关谣言不断发酵,严重误导公众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网信部门督促网站...

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

套路营销、诱导消费……银保监会提示消费者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某些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

·银保监:不要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斌9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下称《提示》),针对套路营销等三大保险销售误导...

供电员帮助企业“节电”收取好处费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部长。2011年7月,李某找到某有限公司的副总王某,对其说:“你们厂是用电大户,每月电费...

重庆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因泄露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对重庆扬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房产公司做营销“攀附”杭州亚运会被判赔偿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亚运会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萧山区法院院长何敏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