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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因泄露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对重庆扬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因泄露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对重庆扬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扬啟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于9月2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扬啟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有诸多的“首次”。它是重庆市首例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另外,该案以行为补偿损失的公益诉求,在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尚属首次。

  泄露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诉

  此案源于去年7月发生在重庆的一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2020年7月,媒体刊发“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消息后,重庆扬啟公司擅自将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并提供电子版下载。

  这份名单涉及10979名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几天内文章阅读数达5225次,并被转载198次。

  “本案不仅侵害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也造成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给市场交易环境、居民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黎琳说。

  发现该线索后,今年2月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予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后,重庆市消委会发函表示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今年5月14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扬啟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书面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如被告不履行,少1次公益活动则赔偿损失2万元,赔偿金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公益活动。

  据了解,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指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进一步明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落地实施奠定基础。

  即将于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月2日,此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到庭支持起诉。

  据了解,由于双方没有实质性争议,本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扬啟公司负责人汪某承认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当庭提交了《公开道歉信》,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消委会的诉求在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开展消费公益宣传。

  “我们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全部诉求都已实现。”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介绍,本案审理过程非常顺利,汪某从一开始就承认错误,当庭表示愿意以行为补偿损失。

  曾因侵犯隐私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这并不是重庆扬啟公司首次因为此事被诉至法院。去年同期,该公司就因为同一事件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去年8月21日,也就是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1个月后,受害人之一的赵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重庆扬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以登报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在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判令该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

  赵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份名单中有包括她本人在内的重庆各区县1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随着事情不断发酵,“发现我小区群里都在流传这个名单。”

  看到名单后,赵某又恐慌又气愤,“在没有证实的情况下,把我们当作一个感染源。”

  在该份名单发布的第5天,赵某委托律师向重庆扬啟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涉事文章及名单,并在公众号和核心报刊上发布公开声明、赔礼道歉。两天后,该公司才删除了涉事文章。

  去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重庆扬啟公司方面并未到庭。

  渝北区法院认为,重庆扬啟公司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赵某等名单当事人同意,且在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赵某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院认为,重庆扬啟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的涉事文章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对于赵某要求该公司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赵某要求重庆扬啟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请求,渝北区法院也予以支持。

  该院认为,重庆扬啟公司在公众平台发布名单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泄露赵某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更是在曝出“部分进口冻虾外包装检测出新冠病毒”这一公众事件的背景下公开赵某等人的购买记录,其行为不但会导致赵某个人信息泄露并被广泛传播,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给赵某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其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

  据了解,这起“1元”小案还被作为司法部门加强人格权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例写入今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之中。

  以行为补偿损失的公益诉求

  重庆市消委会提起的这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也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公开支持。

  9月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官网公开发文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和即将实施之际,此案对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以消费公益宣传活动补偿损失的诉求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创新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记者梳理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各地法院审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多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为公益诉求。

  近年来,江苏、广东两省提起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均以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为诉求。

  今年3月和6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分别提起4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据了解,其中,今年3月15日提起的三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广东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江门检察”发布的消息显示,7月27日,这三起系列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院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采纳,判决相关被告人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判决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等三人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2314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谷丹介绍,本案中提出行为补偿诉求的方式,主要是由于重庆扬啟公司通过非法泄露个人信息没有盈利,去年该公司也处于亏损状态。另外,由于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的具体损失很难计算,本案很难按照传统的侵权责任损失赔偿计算原则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

  “考虑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营销策划的公司,所以发挥其特长,希望该公司通过行为弥补造成的损失。”谷丹说。

  “确定行为补偿诉求,一方面考虑了被告经营范围是‘广告营销’,有能力以此种方式履行诉求;另一方面考虑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并不大,从‘保护市场主体’的角度,此诉求既可对受损公益进行修补,也不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黎琳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消委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也受邀参与了此案的旁听。他认为,此案首次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行为替代补偿损失,采用教育先行、惩罚兜底的方式,要求被告“1年内进行公益宣传活动4次”,若被告不履行再执行相应赔偿金,是一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虽然是通过行为方式补偿,但从社会教育意义上来说,不管是对于侵权公司还是对于社会公众,可能比通过经济赔偿起到的社会教育意义更大”。谭启平说。

  另外,谭启平认为,此案的宣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将起到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如果有大规模的侵犯个人信息情况,必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承担责任的形式较之过去,除传统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之外,还包括诸如行为补偿这样新的担责形式。”(□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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