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的搜索结果,共44条

“禧玛诺”专利侵权案

 新加坡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下称禧玛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自行车后变速器”的专利权人。2019年,其发现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赛冠公司)与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下称优升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HG-21A自行车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家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两家公司系故意侵

长沙世界之窗被指抄袭?原创作品不是想用就用

 因原创美术作品《如虎添翼》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问题,设计师冯先生与长沙世界之窗对簿公堂。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长沙世界之窗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中旅集团共同投资兴建的综合性大型文化主题公园。此次被指抄袭的是园区门口的一尊雕塑,其外观与冯先生所称其作品《如虎添翼》几乎如出一辙。

“快保护”让文创雪糕“仙气”远飘
“快保护”让文创雪糕“仙气”远飘

高颜值文创雪糕一路走红,知识产权在其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下称黄鹤楼公园管理处)的黄鹤楼雪糕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这意味着此后其他企业使用相似的黄鹤楼雪糕外观设计或面临侵权。这也是武汉市首次承办专利远程审理,帮助市场主体在“家门口”快速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电动指甲刀“剪掉”侵权烦恼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爱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爱魔科技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寻梦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志向高远图书坊(下称志向高远图书坊)、王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志向高远图书坊侵犯了爱魔科技公司享有的名为“电动指甲刀(iMo11-G1)”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志向高远图书坊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魔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

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两个基本要素,产品的设计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装饰性通常是相对而言的,因此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 权利冲突的指引

为引导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制定本指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

某网店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保全证据公证案

【案情简介】公证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的工业产品设计研发企业,从事民用工业产品的外观、结构和包装设计,拥有相关产品的多项专利。该公司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