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婕 3月30日上午,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京会见了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一行,就支持香港律师参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促...
本报北京2月17日讯 记者张晨 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法治人才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彭奶奶与被继承人张爷爷原属再婚重组家庭,再婚前彭奶奶已育有三个子女(三谭姓被告)、张爷爷已育有四个子女(四张姓被告)。二人再婚后,单位福利分房分得岳阳楼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后张爷爷因病于2015年去世,彭奶奶考虑到其百年后子女们会因该房产发生纠纷,因此以七位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的份额,并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由其按市场价格对七被告进行补偿。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总结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深刻总结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