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为安徽省芜湖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邢某某为获得足够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
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应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
执行法院依法为小微企业被执行人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资质,以“放水养鱼”方案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
执行法院通过鼓励不动产承租人参与竞买、继续与买受人签订租赁协议等方式,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现金流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执行法院依法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避免被保全企业因财产保全陷入困境。
中小微企业容易受到疫情影响,人民法院办理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时,走访调查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减少因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执行法院利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对财产进行全面灵活监管,确保企业“边查封边经营”,开创了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模式。
2016年9-12月期间,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内的19家广东省茂名市及高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交流协商,并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调了价格。2020年6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该19家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均以2016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对3家牵头企业处以2%的罚款,对其他16家企业处以1%的罚款。
嘉诚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向福建三建公司供应混凝土。包含嘉诚公司在内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声明,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在原价基础上上浮60元。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全面上涨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