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
被告人刘某(1995年8月14日出生)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以谈恋爱之名,先后三次与洪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阅读提示 因员工隐瞒相关情况被解雇,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例并不少。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应...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当车辆出现改装、加装或车辆性质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
枣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之规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两公司口头达成合作协议,一方未能如实履约并在工商系统注销,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的唯一股东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2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认为被注销公司虽未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提供了备选方案并且已实际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判决股东退还合同款1.7万元。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