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前被要求进行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取消录用。那么,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用人单位以此取消录用是否应担责?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该公司财务主管的岗位,通知书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新公司。谁知几天后,该公司通知严女士,因公司规划调整,该岗位取消了。而严女士在其他招聘平台上看到,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借鉴了网络模板,公司并不清楚HCG是孕检,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公司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这些看似与应聘岗位无关的问题,在女性职工应聘时却经常会被问起。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公司,直接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的项目,并恶意取消录用,这一行为显然侵害了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也曾联合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发出入职通知后,劳动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撤销录用。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入职通知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的入职要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而造成时,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平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招聘前,做好岗位设置规划,明确招录条件,谨防在性别、民族、户籍等方面就业歧视。招录中,也要做好信息披露、及时沟通与磋商。依法依规、诚信以待,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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