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攀附他人商标商誉,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超范围和变形使用,使得改变形状后的商标在整体上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注册的形式合法性不能成为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明明自己拥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通过加粗、放大、变形等方式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果造成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同样构成侵犯商标权。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企业便因在自家生产、销售的太阳能产品上,将自己拥有的“皇咀”商标变形使用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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