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区派出所)和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淳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才女经营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才女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同年2月13日,城区派出所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
彭某某等40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王基岭地块建设涉案建筑物。福建省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福安市住建局)对彭某某等40人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彭某某等40人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福安市住建局遂作出拆除公告,之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
中新网海口1月18日电 (记者张茜翼)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8日通报称,该办近日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对民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网络游戏类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6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
中国法院网讯(刘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周某良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