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既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也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
2011年6月28日,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为归还原所欠乾安县支行贷款,以借新还旧方式与乾安县支行签订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安公司向乾安县支行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天安公司原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同日,乾安县支行与天安公司还签订了三份贷款重组合同,重组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8000万元、3000万元
被告人冯韬系被告单位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及恒永兴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300万元,之后冯韬指使被告人赵建国、彭火生(分别为欣然公司和恒永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将其中的2930万元转入汇金公司使用。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DVB Bank SE)与马耳他共和国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ISIM Amin Limited)等签订贷款协议,后者以“阿明”轮(MV Amin,后更名为MV Amin2即“阿明2”轮)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了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登记。
2013年5月3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信托)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梅园华盛)(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4.1亿元,贷款期限30个月,并就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0日,梅园华盛与华融信托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梅园华盛根据贷款发放进度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
  在经济活动中,资金流转和金融交易是不可或缺的。有时,个人或企业可能会从金融机构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并随后将这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
某银行为某广场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某广场开发公司以其持有的物业租金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因某广场开发公司逾期还款,某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请求某广场开发公司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债务人以某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主张某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1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红通人员”王国庆骗取贷款一案。王国庆2020年2月外逃,同...
把短租的写字楼包装成保险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投保老年群体客户信息,以高息转购、高息复投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重新办理保险并转移资金,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