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陈淙随着郊区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案件不断增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涉及燃气各...
【案情】 2012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金某驾驶出租车沿丰城市新105国道往新城区方向行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在道路边行走的原告黄某...
【案情】 2011年11月11日,拥有城镇户口的李凯与资溪县鹤城镇甲木样村村民张乐、梅芳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乐、梅芳将位于甲木样...
【案情】 2013年8月27日,资溪县鹤城镇居民张三向朋友王石借款20万元出去做生意,约定2014年8月底还清。但张三到期并未还款,王石多...
【案情】 城镇居民刘某(女)于1998年因重大交通事故致残,向广昌县政府申请获得了城镇低保户的资格。2008年,广昌县人民政府对已建...
【案情】 2014年8月16日,农村居民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将其自家的宅基地256.2平米以3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刘某,并签订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