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多诉网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章某诉网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垄断纠纷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能力,依法驳回两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网易公司是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的著作权人,章某、华多公司分别是该游戏的玩家和某直播平台的经营者。数据显示,该游戏拥有超2亿注册玩家,历史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达271万人。网易公司在《梦幻西游2》的游戏拆封协议中约定,未经网易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公开展示和播放本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以上协议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其直播涉案游戏的自由,违反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华多公司也提起诉讼,称网易公司限制玩家只能在特定平台上直播涉案游戏,并将游戏软件和直播平台捆绑安装,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分别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章某和华多公司遂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网易公司作为著作权利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直播该游戏画面的权利,相关合同约定不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认为,网络游戏作为精神消费产品,内容和服务才是影响玩家选择的首要因素,单个游戏尽管可能对玩家构成较强的锁定效应,但锁定效应有限,难以构成一个特定的相关市场。同时,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远不足反垄断法规定的比例。
据此,广东高院依法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网络游戏服务市场,网易公司在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范围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能力,因而不构成垄断。此外,涉案合同条款不属于排除游戏玩家主要权利的情况,并未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广东高院还对章某与华多公司其他诉请予以驳回。
【司法观察】
作为全国首例游戏垄断纠纷案,本案的审结对明晰产业规则、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一是明确了游戏拆封协议中禁止玩家未经许可直播的条款合法有效,二是厘清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间的关系,对游戏企业的著作权予以约束,三是明确了相关市场范围,为企业调整竞争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同时,两案作为网易诉华多著作权纠纷案的续篇,与前述案件分别从保护著作权和防止著作权滥用正、反两方面对游戏产业的发展规则作出司法回应,对引导、规制网络游戏产业和直播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