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经典案例

为“路怒症”开出依法制怒良方

 据媒体报道,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起在高架快速路上追逐竞驶、斗气别车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诉案件,维持了成都高新区人...

 据媒体报道,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起在高架快速路上追逐竞驶、斗气别车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诉案件,维持了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在本案中,男子舒某、叶某的行为导致二车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轿车连续碰撞,造成6车受损和叶某妻子丧生。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舒某、叶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为“路怒症”开出了依法制怒的法治良方。

  所谓“路怒症”,是指驾驶人带着愤怒的情绪开车,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或情绪失控的行为。受愤怒情绪支配的斗气行为,势必导致车辆驾驶判断有误,不仅会给当事车辆埋下事故隐患,还会影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危险行为,甚至触犯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我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列入此罪。这些规定给违法抢道、超车甚至故意别车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叶某相互斗气,在有一定车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过反复加减车速、快速变道等方式别车,明知会对桥上、桥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追逐竞驶,放任危险结果发生,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性的交通肇事范畴,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属其咎由自取,广大驾驶人要引以为戒。

  遏制由“路怒”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关键还是要制怒、息怒,以良好的修养、平和的心态来控制情绪和避免冲动。无论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负面情绪,还是由车内争吵导致的心情不悦,抑或是在行车过程中引发的安全纠纷,驾驶人都不能带着愤怒去开车,更不能凭一时冲动而毫无顾忌地开“斗气车”“流氓车”。广大驾驶人要以典型案例为戒,始终心存法律敬畏,时刻绷紧安全弦,积极参与交通安全治理,最大限度消除“路怒症”对交通安全的危害。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