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公安治安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
行政复议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医院公示体温为38度以上应前往发热门诊,申请人体温未至38度而被导医人员告知必须前往发热门诊。与院方人员理论过程中,申请人无攻击行为、无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未造成人员围观,而院方安保人员多次反拗申请人手臂。申请人不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形,后亦前往发热门诊就诊,被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且情节严重为由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2月29日(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到杭州市大江东医院就诊,13时13分经内科导医人员测量为发热体温,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规定要求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申请人拒不配合,造成医院二楼内科导医台周围秩序混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派出所内送达,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于6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时效,应予驳回。
行政复议机关查明:2020年2月29日上午,申请人因关节炎在丈夫陪同下前往杭州市大江东医院内科门诊。10时30分左右,内科导医人员测其体温在在37.5至37.9度之间,告知申请人前往发热门诊。申请人将上午内科挂号单换为发热门诊挂号单,但暂未找到发热门诊位置。因临近中午,申请人在院内休息并候诊,发现医院显示屏播放通知为“发热38度以上请到发热门诊就诊”,故认为其无需去发热门诊,遂新挂当日下午内科门诊号。13时31分,内科导医人员测申请人体温为37.7度、不许其在内科就诊,申请人夫妇与之争论约1分钟。后申请人行至测温队伍中间,弯腰拿起供排队者休息的塑料方凳,未站直身体即被其丈夫抱住,约5秒后丈夫将凳子放回原处。申请人拿起凳子时,导医台后方诊室走廊内,护士高某因关闭走廊玻璃门不慎夹伤自己无名指,造成指骨远端骨裂。当日下午,申请人前往发热门诊,经检测不属于新冠病毒感染人员。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申请人在派出所内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同日下午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并在申请人住所实施留置送达。
【裁判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上午至医院候诊且听从导医要求更换为发热门诊号,后因医院公示而误解其可以在内科门诊就诊,其主观并无抗拒防疫管理措施的故意。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无推搡或者殴打行为、无损坏公私财物行为、无堵塞通道行为,亦未造成人员围观;与医护人员争执时间约1分钟,未影响测温、就诊正常进行;搬凳子时未站直身躯、在原地即被丈夫阻止,无行为后果;护士高某关门时与申请人相距约3米,中间隔有导医桌和多人,且高某陈述其关门不是出于对申请人搬凳子的防卫行为,故高某手指受伤与申请人行为无直接因果联系。申请人通过语言表达长时间候诊未果的不满,与治安管理条例规制的侮辱性谩骂亦有不同。故被申请人认为其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医疗不能正常进行且情节较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由于被申请人3月11日在当场送达时未依法向申请人宣告处罚内容,且将案涉处罚决定书放置于派出所桌上并告知申请人“以带走也可以不带走”,事后亦无证据显示其已依法送达,故申请人6月4日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应视为超过申请期限。
复议结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导要点】
本案发生于新冠疫情期间且涉及医院管理,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的前提下,特殊时期与特定场合方可作为裁量时的考量因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政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较为常见,也是保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必要手段,判断对单位秩序的扰乱是否达到应予处罚的程度,应当严格把握“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法定条件。在实践中,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往往表现为工作人员被推搡殴打、公私财物被损坏、必要通道被堵塞、工作区域被占用、工作流程被阻挠、办公场所有人员集聚或围观、工作人员被辱骂造成不良影响等,必须是客观地、明显地对正常工作秩序产生了干扰。本案中申请人长时间候诊,与医护人员争论时间仅一分钟,无侮辱性语言,无肢体冲突,未损坏公私财物,未堵塞通道或者引人围观,期间医院测温、就诊均正常进行,客观上对诊疗秩序未产生明显影响。同时,申请人上午已按要求更换为发热门诊号,下午未试图逃脱核酸检测,其主观亦并抗拒防疫管理的故意,客观未对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未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医疗不能正常进行,此种情形不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疫情期间处理涉医纠纷,应当考量案件全貌,严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