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徐某系C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谋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由被告人徐某负责提供商标、销路,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加工假冒麦糊精商品。徐某在未取得C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菏泽李某某为其印制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合格证标签,李某某明知徐某未取得C公司授权,仍多次为徐某印制上述标签。之后徐某授意张某某将该标签粘贴于张某某生产的麦芽糊精商品上,分数次销往广东等地共计1462吨,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50余万元,非法冒用C公司商标标识7万余份。徐某获利90余万元,张某某获利10余万元,李某某获利6000余元。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0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C公司报案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12月26日、28日对徐某、张某某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徐某、张某某不仅销售假冒C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而且印制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标签,仅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足以评价二人的全部犯罪行为,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更为适宜。2020年1月23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批准逮捕。
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以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李某某。
2020年6月2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5日,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取证,破解涉知识产权类犯罪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精准指控犯罪,依法追诉遗漏罪犯,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诉、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积极引导取证,筑牢证据根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一是引导侦查人员补充本案中对同一商品认定的相关证据;二是引导侦查人员对扣押在案的麦芽糊精进行第三方检测,并与C公司同样DE值的麦芽糊精的合格报告进行比对,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可能,防止案件定性错误;三是引导侦查人员补充收集徐某、李某某共谋印制注册商标的相关言词证据、有关物证、书证、电子证据,以证实李某某非法印制的事实。四是引导侦查人员调取C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及续展商标的有效期,进一步补强假冒的证据。通过辨微析疑,实现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确保精准适用法律。
(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徐某未取得C公司任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为徐某印制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7万余份,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发现该问题后,注重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其相关犯罪证据,并跟踪监督,依法予以追诉。同时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接受证据、扣押证据、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取得较好监督成效。
(三)延伸检察职能,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徐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使用其企业无人保管的进出口印章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无任何委托手续却以企业员工身份让他人制作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标签,所在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专门走访了C公司,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困惑,并围绕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印章存管、商标印制、市场监督、商户反馈、出入库管理等五个方面制发检察建议,促使企业提高维权意识,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