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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廖某某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南临南海,海洋资源丰富,拥有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每逢休渔期,中华白海豚活动更为活跃。在南海海域禁渔期内,廖某某、林某某合谋联系吴某某等多名渔船主至台山市川岛周边海域使用捕蟹笼非法捕捞共计37.1292万斤,价值1191.6656万元的水产品。

案例8: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廖某某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损害计算标准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广东省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南临南海,海洋资源丰富,拥有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每逢休渔期,中华白海豚活动更为活跃。在南海海域禁渔期内,廖某某、林某某合谋联系吴某某等多名渔船主至台山市川岛周边海域使用捕蟹笼非法捕捞共计37.1292万斤,价值1191.6656万元的水产品。

【检察履职】

2021年1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廖某某、林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发现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危害中华白海豚等重要物种繁衍及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2021年1月14日,台山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价格认定书、鉴定机构意见,结合全案材料,台山市检察院确定了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48091608元。为切实修复海洋生态环境,鉴定期间,台山市检察院与鉴定机构多次就修复方案进行沟通,明确增殖放流品种和投放数量,最终确定采用在案涉海域增殖放流54649.55万尾虾苗方式,可以及时增加水域种群数量、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持水域生态平衡,快速优化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修复因五被告本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2021年4月23日,台山市检察院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及时有效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综合廖某某等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台山市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承担54649.55万尾虾苗增殖放流到台山市川岛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唐某某、吴某某对上述修复责任中2158.936万、454.55万尾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对6万元鉴定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五被告违反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五被告共同实施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判决五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判令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三个月内购买54649.55万尾虾苗在案涉非法捕捞地增殖放流。唐某某、吴某某对其中2158.936万、454.55万尾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履行完毕,则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支付601.1451万元到台山市财政局指定账户,专门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唐某某对其中23.7483万元、吴某某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检察院联合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五被告自愿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我国已实施二十多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处于近岸海域食物链顶端的中华白海豚,休渔期对保障其生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针对休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责任。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水产品是中华白海豚的重要食物来源,针对非法捕捞数量大,可能会影响中华白海豚食物来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增殖放流修复方式,在判决生效后委托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被告就虾苗选购、提高虾苗成活率等问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在合理时间开展放流活动,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有效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与修复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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