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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柏曼酒店、洪某轮等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香港居民谢某分别与内地居民洪某轮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收购洪某轮等人各自持有的内地公司柏曼酒店股权。柏曼酒店向市场监管局递交《企业迁移申请书》,请求将柏曼酒店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柏曼酒店未到有关部门履行相关企业变更的报批手续,故谢某起诉请求洪某轮等人及柏曼酒店共同履行将柏曼酒店相应股份变更到谢某名下的报批手续。

04、谢某与柏曼酒店、洪某轮等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负面清单外的企业变更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谢某分别与内地居民洪某轮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收购洪某轮等人各自持有的内地公司柏曼酒店股权。柏曼酒店向市场监管局递交《企业迁移申请书》,请求将柏曼酒店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柏曼酒店未到有关部门履行相关企业变更的报批手续,故谢某起诉请求洪某轮等人及柏曼酒店共同履行将柏曼酒店相应股份变更到谢某名下的报批手续。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谢某主张洪某轮等人及柏曼酒店履行报批义务可行且有法律依据,故判决洪某轮等人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报批手续。洪某轮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后,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无须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只需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报告,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依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无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切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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