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张某兰诉安信公司等欺诈客户责任纠纷案
——依法保护澳门居民证券投资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澳门居民张某兰在内地安信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张某兰将该账户密码告知其亲属,其亲属又告知安信公司的工作人员黎某。黎某在安信公司从业期间未经张某兰授权而擅自使用张某兰的账户买卖证券,导致账户内的资产贬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黎某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张某兰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安信公司、黎某共同赔偿资产被擅自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张某兰为证明该损失金额,提交了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黎某擅自使用张某兰的账户买卖证券与张某兰受到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黎某应承担50%的责任;安信公司疏于监管,应承担10%的责任;张某兰放任其亲属将密码披露给黎某,应承担4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安信公司、黎某分别向张某兰赔偿损失,并采纳张某兰提交的报告书,确认损失金额。张某兰、安信公司分别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各方所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认定正确,但张某兰提交的报告书在计算各笔资产由融资融券账户划回至普通账户的价值时使用了两种不同方法,计价标准不统一。二审法院依照资产划回至普通账户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其市场价值,并根据资产被擅自交易前后的市场价值差额计算张某兰的损失,对安信公司、黎某分别向张某兰赔偿的金额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依法保护澳门居民在内地投资理财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欺诈客户责任纠纷中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结合资产被擅自交易前后市场价值差额认定投资者受到的损失,有力维护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