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汤某成与世纪博湾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香港未成年人汤某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与内地世纪博湾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艺人包装宣传制作事务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约定世纪博湾公司为汤某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小艺人培训课程,汤某成在三年合同期内至少获得参与5部影视剧或短剧的拍摄机会,担任主要角色或不少于15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机会或不少于15次演出活动机会。汤某成一方为此缴纳培训费用合计32.1万元。2021年2月,汤某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起诉世纪博湾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中“汤某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尚未完成项目及未完成课时费用共计27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处理。合同关于“汤某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条款无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世纪博湾公司应向汤某成退还24.84万元。世纪博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的约定系世纪博湾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排除了汤某成的主要权利,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案涉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合同中断履行已近两年,世纪博湾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签订当时的安排继续履行合同,故汤某成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依法认定教育培训合同中,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和退还费用的格式条款无效,妥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推教育培训行业在大湾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