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8-16
实施日期 2000-08-16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6/08/2000
(第549章第161(1)条)
[2000年8月16日]2000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5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6/08/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16/08/2000
附表所列费用是就附表第2栏所列事宜根据本条例所须缴付的费用。
第3条 已收取的费用的处理 版本日期 16/08/2000
所有已收取的附表所列费用均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附表 版本日期 16/08/2000
[第2及3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1.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 833
2.申请注册为属有限制注册的
注册中医或将该项注册续期 833
3.恢复名列于注册名册 714
4.申领的执业证明书或申请将
执业证明书续期 1255
5.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试 1022
6.参加执业资格试─第I部 1841
7.参加执业资格试─第II部 2688
8.覆核执业资格试的结果─第I部 714
9.覆核执业资格试的结果─第II部 819
10.针对某中医的研讯程序的逐字逐
句的纪录─以每72字计算,不足72
字之余数也作72字计算 73
11.核实注册名册内的注册的证明书 280
12.注册名册内的记项的核证副本 280
13.执业资格试合格证明书的复本 399
14.专业操守证明书 280
15.申请将姓名列入中医组所备存的中医名单内 455
16.根据本条例第94条作出注册审核 1155
17.覆核根据本条例第94条作出注册审核的结果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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