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9-01
实施日期 2001-09-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9/2001
(第428章第27条)
[2001年9月1日]200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1年第7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9/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9/2001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列明。
附表 版本日期 01/09/2001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10条申请注册3055
2.根据本条例第12条申请发给执业证明书1240
3.根据本条例第12条申请将执业证明书续期1240
4.根据本条例第14条发出注册证明书2370
5.根据本条例第20条将申请人姓名重新列入名册内655
6.由秘书签署并证明以下任何一项事宜的证明书─
(a)某人的姓名已列入名册内
(b)某人的姓名并没有列入名册内
(c)某人的姓名已自名册内删除
(d)某人的姓名已被颁令自名册内删除700
7.由秘书签署的证明书,证明某人在该证明书指明的日期并非有效执业证明书持有人700
8.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计)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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